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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 : 山西教师招聘考试网 > 备考资料 > 基础知识 > 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

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

2020-03-26 17:01:51

山西教师招聘考试网

  历年的山西教师招聘考试都对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的考查特别重视,下面是山西教师招聘网为大家整理的记忆口诀,赶紧收藏吧。

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
 

  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

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、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、教育工作,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,审定、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,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,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、设施的标准。

 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。

 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,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。

  幼儿园的教师、医师、保健员、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,由幼儿园园长聘任,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。

 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,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、教育费。

 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,合理使用各项经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、挪用幼儿园经费。

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,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、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,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。

  以上便是山西教师国编考试: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的总结,在教师招聘考试备考过程中,各位考生可以结合以上的逻辑梳理来对其知识点进行熟练地把握。如想知道更多有关于山西教师招聘的相关信息,敬请关注山西教师招聘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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